近期,江西印發《關于金融支持制造業重點產業鏈現代化建設“1269”行動計劃(2023—2026年)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12月22日,在2023年江西省產業與金融對接會上,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若干措施》相關情況。
據介紹,《若干措施》包括一個總體的政策措施和12個“一鏈一策”專項舉措。總體政策措施按照“宏觀有數據、中觀有舉措、微觀有溫度”的思路,從全面落實國家金融惠企政策、積極推出地方創新性舉措、著力補齊短板弱項的維度,綜合應用投、貸、債、租、證、基等多種金融工具,加強對“1269”行動計劃的支持,共五個部分、20條措施。
具體來看,在增加信貸供給方面,提出“兩個不低于”(制造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以及先進制造業、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增速不低于制造業貸款平均增速)和三年新增制造業貸款3000億元目標。在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方面,力爭三年新增制造業鏈主企業上市公司15家以上。在強化保險風險保障功能方面,擴大保險資金運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險種的支持力度。在優化企業融資環境方面,實施金融保鏈強鏈行動,“一群一策”“一鏈一策”“一企一策”制定專屬金融服務方案等。在激發各方面積極性方面,加強統籌協調、政策激勵、督導落實。
據悉,“一鏈一策”專項舉措按照“以需定供、以產定投、投貸聯動、精準高效”的原則,針對12條制造業重點產業鏈,分別明確了金融支持的重點區域、重點集群、重點子產業鏈,從提供綜合金融服務角度,提出了金融支持的具體方式、特色工具和服務舉措。比如金融支持電子信息產業鏈方面,《若干措施》提出9條專項舉措,要求金融機構結合“一軸”“四城”產業分布特點,加大對南昌高新區光電通信產業集群,以及吉安、九江等重點集群的金融支持,細化移動智能終端、印制電路板、汽車電子、半導體照明等子產業鏈服務,為產業發展提供股權、債權、擔保、租賃等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精準金融支持。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全國工商聯關于強化金融支持舉措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引導金融機構樹立“一視同仁”理念,持續加強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努力做到金融對民營經濟的支持與民營經濟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相適應,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續加大信貸資源投入,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一)明確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目標和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提高服務民營企業相關業務在績效考核中的權重,加大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營企業貸款占比。健全適應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組織架構和產品服務,加大對科技創新、“專精特新”、綠色低碳、產業基礎再造工程等重點領域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民營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和項目建設,積極滿足民營中小微企業的合理金融需求,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提高民營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營企業貸款盡職免責機制,充分保護基層展業人員的積極性。
(二)加大首貸、信用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首貸客戶培育拓展行動,加強與發展改革和行業管理部門、工商聯、商會協會對接合作,挖掘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資需求的優質民營企業,制定針對性綜合培育方案,提升民營企業的金融獲得率。強化科技賦能,開發適合民營企業的信用類融資產品,推廣“信易貸”模式,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持續擴大信用貸款規模。
(三)積極開展產業鏈供應鏈金融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供應鏈脫核模式,支持供應鏈上民營中小微企業開展訂單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業務。進一步完善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功能,加強服務平臺應用。促進供應鏈票據規范發展。深入實施“一鏈一策一批”中小微企業融資促進行動,支持重點產業鏈和先進制造業集群、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內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
(四)主動做好資金接續服務。鼓勵主辦銀行和銀團貸款牽頭銀行積極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對暫時遇到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發展前景、技術有市場競爭力的民營企業,按市場化原則提前對接接續融資需求,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抓好《關于做好當前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22〕254號文)等政策落實落地,保持信貸、債券等重點融資渠道穩定,合理滿足民營房地產企業金融需求。
(五)切實抓好促發展和防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增強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健全信用風險管控機制,加強享受優惠政策低成本資金使用管理,嚴格監控資金流向。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提高對關聯交易的穿透識別、監測預警能力。
二、深化債券市場體系建設,暢通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渠道
(六)擴大民營企業債券融資規模。支持民營企業注冊發行科創票據、科創債券、股債結合類產品、綠色債券、碳中和債券、轉型債券等,進一步滿足科技創新、綠色低碳等領域民營企業資金需求。支持民營企業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推動盤活存量資產。優化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機制,注冊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儲架式注冊發行,提高融資服務便利度。
(七)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作用。鼓勵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場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通過擔保增信、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直接投資等方式,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擴容增量、穩定存量。
(八)加大對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各類養老金、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積極科學配置民營企業債券。支持民營企業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價、公平交易等規范基礎上,以市場化方式購回本企業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
(九)探索發展高收益債券市場。研究推進高收益債券市場建設,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建設高收益債券專屬平臺,設計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機制與系統,加強專業投資者培育,提高市場流動性。
三、更好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擴大優質民營企業股權融資規模
(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并購重組。推動注冊制改革走深走實,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上市和再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赴境外上市,利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繼續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研究優化并購重組“小額快速”審核機制,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提質增效、做大做強。
(十一)強化區域性股權市場對民營企業的支持服務。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突出私募股權市場定位,穩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額轉讓、認股權綜合服務等創新業務試點,提升私募基金、證券服務機構等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積極性。支持保險、信托等機構以及資管產品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自愿的前提下,投資民營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和未上市企業股權。
(十二)發揮股權投資基金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的作用。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支持更多社會資本投向重點產業、關鍵領域民營企業。積極培育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增加對初創期民營中小微企業的投入。完善投資退出機制,優化創投基金所投企業上市解禁期與投資期限反向掛鉤制度安排。切實落實國有創投機構盡職免責機制。
四、加大外匯便利化政策和服務供給,支持民營企業“走出去”“引進來”
(十三)提升經常項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首辦戶”拓展行動。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更多優質民營企業提供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服務,提升資金跨境結算效率。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統籌運用好本外幣結算政策,為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提供優質的貿易便利化服務。
(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政策。優化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完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結匯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資本項目數字化服務。擴大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開展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便利民營企業統籌境內外資金劃轉和使用。有序擴大外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免登記試點范圍,提升外資企業境內開展股權投資便利化水平和民營企業利用外資效率。支持跨境股權投資基金投向優質民營企業。
(十五)優化跨境金融外匯特色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匯率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強政銀企擔保多方聯動合作,減輕民營中小微企業外匯套期保值成本。持續創新跨境金融服務平臺應用場景、拓展覆蓋范圍,為民營企業提供線上化、便利化的融資結算服務。
五、強化正向激勵,提升金融機構服務民營經濟的積極性
(十六)加大貨幣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繼續實施好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重點領域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用好支農支小再貸款額度,將再貸款優惠利率傳導到民營小微企業,降低民營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十七)強化財政獎補和保險保障。優化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簡化辦理流程,推廣線上化業務模式。發揮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作用。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穩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
(十八)拓寬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渠道。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發放民營企業貸款。對于支持民營企業力度較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發債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發行各類資本工具補充資本。
六、優化融資配套政策,增強民營經濟金融承載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健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評級和評價體系。推動水電、工商、稅務、政府補貼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放查詢,緩解信息不對稱。健全失信行為糾正后信用修復機制。
(二十)健全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體系引領作用,穩定再擔保業務規模,引導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理厘定擔保費率,積極培育民營企業“首保戶”,加大對民營小微企業的融資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進一步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增信分險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支持民營企業更便利地使用票據進行融資,強化對民營企業使用票據的保護,對票據持續逾期的失信企業,限制其開展票據業務,更好防范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引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優化系統功能,便利企業查詢票據信息披露結果,更有效地識別評估相關信用風險。
(二十二)強化應收賬款確權。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等應收賬款付款方在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后,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鼓勵地方政府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加大轄區內小微企業應收賬款確權力度,提高應收賬款融資效率。推動核心企業、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加強與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對接,通過服務平臺及時確認賬款,緩解核心企業、政府部門確權難和金融機構風控難問題。
(二十三)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實以物抵債資產稅收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以物抵債資產時無法取得進項發票的,允許按現行規定適用差額征收增值稅政策,按現行規定減免接收、處置環節的契稅、印花稅等。推動落實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制度,進一步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不良資產處置。
七、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二十四)加強宣傳解讀。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宣傳解讀,豐富宣傳形式、提高宣傳頻率、擴大宣傳范圍,主動將金融支持政策、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推送至民營企業。發展改革和行業管理部門、工商聯通過培訓等方式,引導民營企業依法合規誠信經營,珍惜商業信譽和信用記錄,防范化解風險。
(二十五)強化工作落實。各地金融管理、發展改革、工信、財稅、工商聯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推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堵點、難點問題,強化政策督導,梳理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宣傳推介,提升政策實效。進一步完善統計監測,加強政策效果評估。工商聯要發揮好橋梁紐帶和助手作用,建立優質民營企業名錄,及時向金融機構精準推送,加強銀企溝通。各金融機構要履行好主體責任,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加快政策落實落細。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規劃》指出,建設數字中國是數字時代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有力支撐。加快數字中國建設,對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規劃》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系統觀念和底線思維,加強整體布局,按照夯實基礎、賦能全局、強化能力、優化環境的戰略路徑,全面提升數字中國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以數字化驅動生產生活和治理方式變革,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注入強大動力。
《規劃》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橫向打通、縱向貫通、協調有力的一體化推進格局,數字中國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數字基礎設施高效聯通,數據資源規模和質量加快提升,數據要素價值有效釋放,數字經濟發展質量效益大幅增強,政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明顯提升,數字文化建設躍上新臺階,數字社會精準化普惠化便捷化取得顯著成效,數字生態文明建設取得積極進展,數字技術創新實現重大突破,應用創新全球領先,數字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數字治理體系更加完善,數字領域國際合作打開新局面。到2035年,數字化發展水平進入世界前列,數字中國建設取得重大成就。數字中國建設體系化布局更加科學完備,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各領域數字化發展更加協調充分,有力支撐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規劃》明確,數字中國建設按照“2522”的整體框架進行布局,即夯實數字基礎設施和數據資源體系“兩大基礎”,推進數字技術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深度融合,強化數字技術創新體系和數字安全屏障“兩大能力”,優化數字化發展國內國際“兩個環境”。
《規劃》指出,要夯實數字中國建設基礎。一是打通數字基礎設施大動脈。加快5G網絡與千兆光網協同建設,深入推進IPv6規模部署和應用,推進移動物聯網全面發展,大力推進北斗規模應用。系統優化算力基礎設施布局,促進東西部算力高效互補和協同聯動,引導通用數據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合理梯次布局。整體提升應用基礎設施水平,加強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二是暢通數據資源大循環。構建國家數據管理體制機制,健全各級數據統籌管理機構。推動公共數據匯聚利用,建設公共衛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領域國家數據資源庫。釋放商業數據價值潛能,加快建立數據產權制度,開展數據資產計價研究,建立數據要素按價值貢獻參與分配機制。
《規劃》指出,要全面賦能經濟社會發展。一是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培育壯大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研究制定推動數字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措施,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推動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農業、工業、金融、教育、醫療、交通、能源等重點領域,加快數字技術創新應用。支持數字企業發展壯大,健全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工作機制,發揮“綠燈”投資案例引導作用,推動平臺企業規范健康發展。二是發展高效協同的數字政務。加快制度規則創新,完善與數字政務建設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強化數字化能力建設,促進信息系統網絡互聯互通、數據按需共享、業務高效協同。提升數字化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一件事一次辦”,推進線上線下融合,加強和規范政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管理。三是打造自信繁榮的數字文化。大力發展網絡文化,加強優質網絡文化產品供給,引導各類平臺和廣大網民創作生產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產品。推進文化數字化發展,深入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建設國家文化大數據體系,形成中華文化數據庫。提升數字文化服務能力,打造若干綜合性數字文化展示平臺,加快發展新型文化企業、文化業態、文化消費模式。四是構建普惠便捷的數字社會。促進數字公共服務普惠化,大力實施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行動,完善國家智慧教育平臺,發展數字健康,規范互聯網診療和互聯網醫院發展。推進數字社會治理精準化,深入實施數字鄉村發展行動,以數字化賦能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和鄉村治理。普及數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新型數字消費業態、面向未來的智能化沉浸式服務體驗。五是建設綠色智慧的數字生態文明。推動生態環境智慧治理,加快構建智慧高效的生態環境信息化體系,運用數字技術推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完善自然資源三維立體“一張圖”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構建以數字孿生流域為核心的智慧水利體系。加快數字化綠色化協同轉型。倡導綠色智慧生活方式。
《規劃》指出,要強化數字中國關鍵能力。一是構筑自立自強的數字技術創新體系。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舉國體制,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發揮科技型骨干企業引領支撐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知識產權轉化收益分配機制。二是筑牢可信可控的數字安全屏障。切實維護網絡安全,完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增強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基礎制度,健全網絡數據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體系。
《規劃》指出,要優化數字化發展環境。一是建設公平規范的數字治理生態。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立法統籌協調,研究制定數字領域立法規劃,及時按程序調整不適應數字化發展的法律制度。構建技術標準體系,編制數字化標準工作指南,加快制定修訂各行業數字化轉型、產業交叉融合發展等應用標準。提升治理水平,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提升全方位多維度綜合治理能力,構建科學、高效、有序的管網治網格局。凈化網絡空間,深入開展網絡生態治理工作,推進“清朗”、“凈網”系列專項行動,創新推進網絡文明建設。二是構建開放共贏的數字領域國際合作格局。統籌謀劃數字領域國際合作,建立多層面協同、多平臺支撐、多主體參與的數字領域國際交流合作體系,高質量共建“數字絲綢之路”,積極發展“絲路電商”。拓展數字領域國際合作空間,積極參與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二十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多邊框架下的數字領域合作平臺,高質量搭建數字領域開放合作新平臺,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等相關國際規則構建。
《規劃》強調,要加強整體謀劃、統籌推進,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數字中國建設的全面領導,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加強對數字中國建設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充分發揮地方黨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用,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將數字化發展擺在本地區工作重要位置,切實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強化資源整合和力量協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健全體制機制。建立健全數字中國建設統籌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數字化發展重大問題,推動跨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抓好重大任務和重大工程的督促落實。開展數字中國發展監測評估。將數字中國建設工作情況作為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參考。三是保障資金投入。創新資金扶持方式,加強對各類資金的統籌引導。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等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支持數字化發展。鼓勵引導資本規范參與數字中國建設,構建社會資本有效參與的投融資體系。四是強化人才支撐。增強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數字思維、數字認知、數字技能。統籌布局一批數字領域學科專業點,培養創新型、應用型、復合型人才。構建覆蓋全民、城鄉融合的數字素養與技能發展培育體系。五是營造良好氛圍。推動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共同參與數字中國建設,建立一批數字中國研究基地。統籌開展數字中國建設綜合試點工作,綜合集成推進改革試驗。辦好數字中國建設峰會等重大活動,舉辦數字領域高規格國內國際系列賽事,推動數字化理念深入人心,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積極參與數字中國建設的良好氛圍。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金融標準化“十四五”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制定,明確“十四五”時期統籌推進金融標準化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規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支撐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為底線,推動標準化與金融業重點領域深度融合,支持健全現代金融體系,融入和服務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規劃》提出,到2025年,與現代金融體系相適應的標準體系基本建成,金融標準化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充分顯現,標準化支撐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展望2035年,科學適用、結構合理、開放兼容、國際接軌的金融標準體系更加健全,市場驅動、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開放融合的金融標準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標準化成為支撐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
《規劃》明確七個方面的重點。一是標準化輔助現代金融管理。完善金融風險防控標準,健全金融業綜合統計標準,推進金融消費者保護標準建設,加強標準對金融監管的支持。二是標準化助力健全金融市場體系。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標準,深入推進證券期貨標準建設,加大黃金市場標準供給,拓展升級保險市場標準。三是標準化支撐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快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有效推進普惠金融標準建設,加強產業鏈供應鏈金融標準保障。四是標準化引領金融業數字生態建設。穩步推進金融科技標準建設,系統完善金融數據要素標準,健全金融信息基礎設施標準,強化金融網絡安全標準防護,推進金融業信息化核心技術安全可控標準建設。五是深化金融標準化高水平開放。加快先進金融國際標準轉化應用,積極參與金融國際標準化活動。六是推動金融標準化改革創新。優化金融標準供給結構,強化金融標準實施應用,培育金融標準化服務業,推動金融標準檢測認證協同發展。七是夯實金融標準化發展基礎。優化金融標準化運行機制,提升金融機構標準化能力,推動金融標準化工作數字化轉型,加強金融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
《規劃》提出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實施機制、強化宣傳交流等保障措施,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20日
安徽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場所經營行為,加強交易場所監督管理,保障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切實防范風險,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安徽省內經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從事權益類交易、商品現貨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外省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也不包括由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
? 權益類交易是指從事產權、股權、債權、林權、知識產權、文化產權、金融資產權益等交易的活動。
省外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徽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加強對全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風險處置等工作的統籌協調,負責研究制定交易場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場所運行監測體系,研究制定交易場所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及辦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導監督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落實交易場所行業與日常管理責任。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日常工作。
各設區市政府指定相關部門作為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場所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職責。
第四條 未經省政府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設立交易場所,組織開展或變相組織開展交易活動。未經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五條 交易場所應當依法合規經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市場主體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省政府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使交易場所的設立與當地產業支撐條件相協調。原則上一類交易場所只批設一家,不設立與當地產業無關的交易品種。
第七條 新設交易場所,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資本、出資來源和股本結構;
(二)符合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行業背景、資產情況等)的主發起人、控股股東、其他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
(三)具備符合交易場所經營和風險控制所需的各類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規則、交易方式、價格形成機制、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交易風險準備金制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
(四)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及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穩定的交易信息系統和其他設施;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發起人發起設立交易場所,應向擬設立交易場所注冊地的設區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設區市政府報省政府批準。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會商省相關部門,向省政府提出辦理意見。新設立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準設立前,應征求并取得部際聯席會議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在交易場所整合工作尚未完成前,全省不新設交易場所(包括各類交易中心、交易市場以及其他帶有交易功能的機構);確有必要新設交易場所的,應符合全省交易場所整體規劃,并事先取得部際聯席會議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交易場所原則上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確有必要設立的,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本省交易場所在省內、省外設立分支機構,按照新設交易場所程序和標準報省政府批準;
(二)省外交易場所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持所在地省級政府擬設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按照新設交易場所程序和條件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主發起人應當持省政府關于交易場所(包括營業性分支機構,下同)的批準籌建文件開展籌建工作,籌建完成后,向設區市政府提交開業申請材料申請開業。設區市政府對其進行初步驗收,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經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出具開業批復。驗收不合規的,可給予一次整改驗收機會,整改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獲準籌建的交易場所,應當自省政府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主發起人可向設區市政府申請籌建延期,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籌建逾期未獲準開業的,批準籌建的相關文件失效。
第十三條 主發起人應當持省政府關于交易場所的批準設立文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交易場所的設立登記。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交易場所發生下列變更事項的,需經省政府同意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并抄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一)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股東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交易模式。
第十五條 交易場所發生下列變更事項的,需經日常監管部門同意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抄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一)變更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
(二)新增交易品種、經營范圍;
(三)增加或變更資金存管銀行;
(四)變更交易信息系統。
交易場所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在事項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報日常監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修改交易資金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和變更;
(四)注銷分支機構;
(五)取得其他許可或備案資質;
(六)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易場所名稱與經營范圍要名實相符,不得隨意變更。交易場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服務器所在地應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交易場所擬終止提供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向日常監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主體,確定退出方案,在媒體上公示退出公告及處置方案,妥善處理投資者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日常監管部門應當對其制定的退出方案進行審查,并向社會公示后,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交易場所解散,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在媒體發布公告。
交易場所因破產而終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產品,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推介會、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發行產品;
(二)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開展信貸、證券、保險等金融產品交易。以上金融產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監管的所有金融產品,含票據、信托產品、信托受益權、私募證券、私募基金份額、資產證券化產品、保險資產等;
(三)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四)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五)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六)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將權益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門檻,變相突破200人界限;
(七)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八)不得開展現貨連續(延期)交易,交易必須全款實貨,交易客戶限定為行業內企業,不得開展分散式柜臺交易模式和類似證券發行上市的現貨發售模式,不得開展黃金、白銀、石油、郵幣卡等交易;
(九)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不得挪用或變相挪用投資者資金;
(十一)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誤導;
(十二)不得開展融資融貨交易;
(十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
第十八條 交易場所應當根據交易特點,依法制定交易規則。交易規則內容包括:交易品種和交割(交收)期限,交易方式和流程,風險控制,交易標的交割(交收)、資金清算規則,交易糾紛解決機制,交易費用標準和收取方式,交易信息的處理和發布規則,其他異常處理、差錯處理機制等事項。
第十九條 交易場所原則上不得發展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確需發展的,應比照分支機構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制定風險預警、風險防范、風險處置等風險防控制度,制定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發現風險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日常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抄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和披露信息的內容、方式、對象、頻率等事項。交易場所應在官方網站披露主要制度、交易品種、交易規則、交易行情等市場信息以及經營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等內容。交易場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交易場所分支機構、會員和其他經營服務機構名單與相關信息應當在營業場所及官方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在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交易場所應在24小時內向日常監管部門報告,說明事件起因、目前狀態、可能發生的后果以及應對方案或者措施。日常監管部門應將重大事項及處置情況及時報告設區市政府、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一)交易場所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二)交易場所重大財務支出和財務決策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風險;
(三)涉及占其凈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四)對社會穩定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交易場所應當自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日常監管部門報送月度交易數據;自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季度工作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上數據及報告同時抄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交易場所報送和提供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交易場所交易信息系統應符合業務開展及監管的要求,方可正式上線運行。交易系統應具備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及時向日常監管部門提供符合要求的監管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交易場所應當建立交易記錄、結算數據等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檔案保管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條 交易場所不得對外(包括股東)提供擔保、股權質押等,不得進行與其主營業務無關的對外投資活動。
第二十七條 交易場所應建立合格投資者審查制度,明確合格投資者準入條件。合格投資者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法人機構、合伙企業、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以及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且金融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合格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境內自然人;
(二)具備與投資產品相匹配的風險承受能力。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八條 交易場所應當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環境,做好向各市場參與者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工作,不得侵害投資者合法利益。
第二十九條 交易場所對交易過程中獲取的交易各方信息應當保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與交易無關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條 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行業歸口管理原則,加強交易場所業務指導,負責行業監管。省聯席會議發揮統籌協調職能,加強對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關交易場所監管的督促指導:
(一)省宣傳文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文化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用能權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三)省科技廳負責對科技資源、知識產權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四)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農村產權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五)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排污權、碳排放權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六)省商務廳負責對大宗商品現貨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七)省國資委負責對省屬國有產權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八)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對股權、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九)省林業局負責對林權類交易場所的行業監管。
(十)其他新設立類別交易場所,按照職能職責由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 網信、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關停未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網站及“微盤”交易平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各類交易場所進行注冊登記管理,依法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各類交易場所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依法依規對交易場所及“微盤”交易平臺涉嫌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駐皖機構依法依規做好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各項工作。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利用各類交易場所從事非法期貨業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十二條 設區市政府應研究制定交易場所風險處置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履行對本地區交易場所風險處置職責。
第三十三條 交易場所日常監管部門可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對交易場所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風險隱患較大的交易場所開展獨立審計評估,掌握風險情況并提出處置建議。
日常監管部門有權依法依規采取下列措施,對交易場所的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要求交易場所營運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報送有關資料;
(二)詢問交易場所的董事、監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交易場所應當實行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的隔離管理,切實維護客戶資金安全。交易場所應當在本省經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用于交易資金結算的銀行賬戶。
交易場所應當實行交易資金第三方結算制度,由交易資金的開戶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負責交易資金的結算,按客戶實行分賬管理,確保資金結算與客戶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交易場所應當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就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賬戶使用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等事項,以監督協議的形式作出約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交易場所不得借用銀行信用進行經營和宣傳。對未接入第三方登記公示平臺但符合相應資質的交易場所,由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
鼓勵交易場所接入依法設立的交易標的第三方登記公示平臺。
第三十五條 交易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日常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出具警示函、暫停發展新投資者、不予新設交易品種、取消違規交易品種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由省政府批準后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根據全省交易場所數量規模、結構布局和區域分布,由省聯席會議研究制定全省交易場所整體規劃,并報省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交易場所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已出臺的交易場所相關規定一律廢止。如國家出臺交易場所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來源: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以下簡稱《規劃》),明確提出未來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規劃》指出,金融科技是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金融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秉持“守正創新、安全可控、普惠民生、開放共贏”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金融科技賦能作用,推動我國金融業高質量發展。
《規劃》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的“四梁八柱”,進一步增強金融業科技應用能力,實現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協調發展,明顯增強人民群眾對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滿意度,推動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居于國際領先水平,實現金融科技應用先進可控、金融服務能力穩步增強、金融風控水平明顯提高、金融監管效能持續提升、金融科技支撐不斷完善、金融科技產業繁榮發展。
《規劃》確定了六方面重點任務。一是加強金融科技戰略部署,從長遠視角加強頂層設計,把握金融科技發展態勢,做好統籌規劃、體制機制優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二是強化金融科技合理應用,以重點突破帶動全局發展,規范關鍵共性技術的選型、能力建設、應用場景以及安全管控,全面提升金融科技應用水平,將金融科技打造成為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三是賦能金融服務提質增效,合理運用金融科技手段豐富服務渠道、完善產品供給、降低服務成本、優化融資服務,提升金融服務質量與效率,使金融科技創新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民生,推動實體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四是增強金融風險技防能力,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運用金融科技提升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的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加強網絡安全風險管控和金融信息保護,做好新技術應用風險防范,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五是強化金融科技監管,建立健全監管基本規則體系,加快推進監管基本規則擬訂、監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探索金融科技創新管理機制,服務金融業綜合統計,增強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和穿透性。六是夯實金融科技基礎支撐,持續完善金融科技產業生態,優化產業治理體系,從技術攻關、法規建設、信用服務、標準規范、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支撐金融科技健康有序發展。
(來源:人民銀行)
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指導意見》(清整辦函〔2019〕131號)。《指導意見》明確了大力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是繼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證監會發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之后,又一份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指導意見》稱,區域性股權市場逐步走上了規范發展的道路,歷史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基礎制度不斷健全,業務風險總體可控,服務支持了一大批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但功能發揮還不充分,仍存在一些風險隱患。為此,《指導意見》從準確把握市場發展定位、嚴格實施分類分層管理、做實做精股權融資業務等十個方面提出了進一步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發展的具體要求。
一、準確把握市場發展定位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于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要立足本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不得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作為省級行政區域(含計劃單列市)內唯一的地方性證券交易場所,要堅持高質量發展理念,強化品牌信用意識,做到持續合規運營,穩步擴大市場覆蓋面和影響力;要認真開展掛牌公司的篩選和審核,形成掛牌公司進退有序的良好機制,做好精細化分層管理,不要盲目追求數量規模,堅決避免良莠不分、魚龍混雜;要加強自律管理,完善自律管理規則。對于市場參與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按規定報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證監局。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塔基,也是地方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是促進創新創業和經濟轉型升級的有力抓手。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集聚地方金融要素,建設以股權融資為核心的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改制輔導、融資轉讓、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管理培訓、路演宣傳、培育孵化等一攬子服務。鼓勵地方上市后備企業到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進行規范培育,鼓勵符合條件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公司到新三板掛牌或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嚴格實施分類分層管理
區域性股權市場可根據企業資質類型和自身意愿為企業提供掛牌、展示、純托管等不同類別的服務,運營機構應根據《辦法》和本意見規定明確相應的條件和要求,嚴格區分掛牌、展示、純托管等服務類型。運營機構可制定具體標準,對不同資質的掛牌企業實施分層管理,按不同層級實施差異化的信息披露,運營機構要向企業明示掛牌、展示、純托管等服務的不同條件要求以及有關的權力義務,不得誤導企業掛牌。
根據《辦法》規定,掛牌公司除要符合第十六條的條件外,還應滿足第二十條、二十二條、二十五條有關股權集中登記托管、實時公布價格行情、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等要求。區域性股權市場應建立退出機制,明確摘牌條件和程序,對于嚴重違法違規和不符合掛牌條件的企業,及時進行摘牌。區域性股權市場已掛牌公司應在2019年底前完成股權登記托管,有限責任公司參照掛牌的應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和要求,否則轉為展示企業或純托管企業或者作摘牌處理。
展示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公示基本信息,可發布一次性融資或轉讓信息。異地展示企業須在注冊地區域性股權市場登記托管股權,異地展示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超過期限的應報經企業注冊地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
純托管企業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份或股權登記存管,不掛牌、不展示、不發布融資或轉讓信息,運營機構可以為其提供股權過戶服務。純托管企業應是注冊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股東可以不受200人的限制。從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摘牌的公司,可在注冊地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份登記托管,符合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條件的可以在當地掛牌。
三、做實做精股權融資業務
股權融資業務是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核心業務。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股權融資符合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降低企業杠桿率水平。我國中小微企業數量眾多,社會上存在大量的股權融資需求,但由于監管不到位等原因,虛假宣傳、跟風投資、估值過高、退出渠道不暢等問題大量存在,有的甚至以兜售“原始股”為名實施詐騙和非法集資。支持運營機構充分發揮交易場所的制度、業務和監管優勢,不斷提高信息搜集、估值定價、銷售交易、登記托管、財務顧問等方面的服務能力,有重點地將場外優質企業的A輪、B輪、C輪等私募股權融資引導至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進行,鼓勵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此過程中運營機構要做好改制顧問和融資配套服務。
四、平穩開展交易轉讓業務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發行融資和交易轉讓業務相互聯系、相互促進。沒有二級市場提供的流動性,股權價值將不能充分發現,市場融資功能將難以發揮。《辦法》明確,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地方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省級行政區域內其他交易場所違規開展證券發行或轉讓業務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叫停并組織清理。運營機構要加強交易轉讓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行情發布、價值評估、交易促成、單向競價等制度,積極引入機構投資者,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務,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場生態,為省級行政區域內國有股份、債轉股等各類股權資產進場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發揮信息集中、資本集聚和專業服務優勢,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場化債轉股提供服務,促進國有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國有股權形成市場化價格,推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規范發展可轉債業務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區域性股權市場制定完善的可轉債業務規則,對可轉債發行人的資質條件、信息披露、募集資金用途、募集資金托管、償還保障、轉股安排、審核要求、風險處置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完善可轉債發行負面清單,合理安排發行規模。
除《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區域性股權市場可轉債發行人原則上應為生產經營性公司,單一法人主體,且能提供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募集資金應用于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不得將所募資金轉借他人。
發行人設置的轉股條件應明確轉股定價和轉股方式等信息,轉股申報期和轉股價格合理,轉股路徑具備可操作性,不得將轉股對象設置為發行人之外的公司,發行方案應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六、認真做好登記托管服務
登記托管業務是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基礎業務,運營機構是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區域性股權市場應建立健全登記托管業務規則和操作規程,配備熟悉證券登記托管法律法規和實務操作的人員。辦理登記托管業務時應采取走訪、訪談、公證、律師見證等措施保證公司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并注意工作留痕,凡通過盡職調查形成的工作記錄,由運營機構工作人員和相關當事人簽字確認。區域性股權市場為登記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份登記托管情況證明的,運營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登記托管企業的覆蓋面和質量直接關系到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生態體系培育。運營機構要積極拓展登記托管的企業種類和范圍,為轄區內未上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證券機構提供良好的股權登記托管服務。省級人民政府可出臺文件進一步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股份登記托管的職責效力,支持其開展省級行政區域內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外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登記托管。
七、積極發展合格投資者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區域性股權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辦法》規定了區域性股權市場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和類型。運營機構要及時清理存量不合格投資者,清理完成前不得允許其認購和受讓證券;已經認購或者受讓證券的,只能繼續持有或賣出;違反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嚴肅處理。要嚴格管理開戶機構,建立完善證券賬戶管理制度,采集完整的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確保新開戶投資者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妥善保存證券賬戶業務資料。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可以委托證券公司為合格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一定數量的合格投資者是區域性股權市場發揮融資和交易功能的前提,缺乏合格投資者則市場的融資和交易功能將無從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要通過提供優質的股權、可轉債等產品,吸引社會上各種類型的合格投資者參與。同時,運營機構還可發揮股東等資源優勢,加強同當地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的聯系合作,積極開發合格投資者,為市場融資功能發揮打好基礎。
八、全面落實監管責任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配備專門的監管力量,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或專項現場檢查,及時處置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各證監局應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政策指導,督促其做好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好各項政策要求,通過監管信息平臺、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等方式加強風險監測和評估,提升監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要督促區域性股權市場充實統計力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及時發布年度報告,完善統計報送機制,確保區域性股權市場各項數據及時、準確報送。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公司治理、業務數據、財務狀況及其他重要事項。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運營機構報送的信息進行復核校驗,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其及時處理。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要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程序,并向我會備案: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調整(包括股權轉讓、委托行使表決權等);2.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發生變更;3.運營機構股本、持股(包括表決權)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發生變動;4.修改《公司章程》及重要自律規則;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審慎原則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切實防范化解風險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證監局要堅持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高度重視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各類風險隱患,不容一刻輕視疏忽,重點關注可轉債業務、合格投資者制度落實等方面的風險隱患,嚴防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有效化解存量私募債風險。運營機構的實繳資本原則上不得低于1億元,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或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造成重大風險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勸退或者要求其持股比例(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持股合并計算)降低至百分之五以下。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完善區域性股權市場風險報告路徑和處置流程。一旦發現風險隱患或者苗頭,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置,做好早期糾正工作。對已發生的風險事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和風險處置責任,發現重大違規行為的,要果斷采取監管措施,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穩定。
十、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要發揮貼近當地、成本低廉、程序便捷、手續靈活等體制機制優勢,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專業的資本市場服務,爭取地方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理解支持;業務經營過程中遇到制約市場發展的普遍性政策問題和制度障礙,可通過證券業協會向證監會和國家有關部門傳遞反映,合理的將協調推動解決。證券業協會要規范市場秩序,維護行業利益,對于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區域性股權市場可以結合實體經濟需要和自身市場條件提出創新業務試點申請,證監會將在統籌考慮市場運行狀況、風險管理能力的基礎上組織研究論證,明確試點意見。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根據《通知》等文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用貼息、擔保、投資等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措施,在稅收優惠、財政補貼、人才引進、土地供應、工商登記對接等方面出臺政策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引導優質企業掛牌;設立擔保、投資類引導基金,通過市場化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組織協調當地宣傳媒體加強正面引導,全面講解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作用、市場定位、運行情況以及服務當地小微企業的典型案例,為市場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
(來源:區域性股權市場)
導語
6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中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報告(2018)》(以下簡稱“白皮書”)。作為我國政府相關部門首次公開發布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白皮書,報告全面總結梳理了2018年各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方面的主要工作和成效,充分肯定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有效補充作用,并明確提出下一步將從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多個方面進一步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白皮書介紹,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于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制度框架和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形成了系統有序的市場生態。2018年,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化管理程度不斷加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時需向證監會備案。截至2018年末,全國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已有34個地區(云南、西藏除外)向證監會備案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情況。證監會發布《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3號),明確市場信息分類報送方式,加強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督管理。
白皮書指出,小微企業可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展示、托管和融資。截至2018年末,全國34家區域性股權市場共有掛牌企業2.48萬家(其中股份公司8395家),展示企業9.86萬家,純托管企業6809家,累計為企業實現各類融資9063億元(其中2018年融資1783億元),累計開展公司治理、財務法務、融資實務等講座5000多場,培訓30多萬人次,輔導6000多家企業實現改制,培育800多家企業成功轉入滬深交易所、新三板等更高層次市場,幫助近7000家企業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地方各類獎補資金14億元。
對于進一步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思路,白皮書提出了八項建議。其中,在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小微企業資本補充渠道方面:一是大力發展股權融資。加快推進科創板建設,穩步推進新三板發行與交易制度改革,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有效發揮科創板、新三板在服務中小微企業股權融資方面的作用,構建多元融資、多層細分的股權融資市場。積極培育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進一步完善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差異化監管政策、稅收政策和退出機制,引導和支持創業投資基金更多地投資早中期小微企業,促進小微企業早期資本形成。探索投貸聯動,鼓勵商業銀行與創業投資開展合作,探索債權與股權相結合的科技創新型小微企業融資方式。二是進一步增強債券市場融資功能。推動完善債券市場體制機制,提高大中型企業直接融資比例,促使商業銀行加快業務轉型,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大力發展高收益債券、私募債、創新創業債等產品,支持非上市、非掛牌中小微企業發行私募可轉債,建立和完善基于中小微企業主體信用的風險定價和信用評級機制,提高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的融資比重。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